氣候變遷因應與永續發展
主持人:曾聖文 主任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文創設計產業學士學位學程)
主持人:曾聖文 主任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文創設計產業學士學位學程)
A.發表人:郭雅婷(Ya-Ting Kuoa) 研究員
(國立台灣大學 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周桂田(Kuei-tien Choub)教授 (國立台灣大學 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題目:MANUFACTURING SECTOR BASED on TCFD Recommendation in Taiwan 為解決氣候變遷,各國政府開始將 TCFD 納入法規或政策中,臺灣開始納入相關法規,企業應該要怎麼做? 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TCFD)工作小組於 2015 年由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成立,並於 2017 年發佈「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書」,在國家治理上,臺灣的金管為開始關注此事。 關於為何研究企業的方面會選擇製造業,有2個原因:1.出口價值佔了9成 2.能源消耗5成。TCFD的4個基本原則:1.公司治理2.策略3.風險管理4.指標和目標設定,以上四點最後都是為了zero carbon。企業的風險有轉型跟實體,而實體又分為立即性跟長期性,至於轉型分為政策、技術、市場、名譽。然後台灣的碳排放量是高的,但企業參與TCFD的企業只有91間。 且在台灣不到1成的企業有做到low-carbon,然而我們要在2050年把碳排放量歸零,勢必還有一段路要走。 |
B. 發表人:黃慧慈 研究員
(國立臺灣大學 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施怡君 助理 (國立臺灣大學 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題目:離岸風電與漁業之衝突與調和_日本和韓國的利益共享與協調機制之案例分析 以日韓的案例去看如何解決衝突,從共同所有權理論的協調機制,去看脈絡與因果分析,而因果分析分為動機、權力平衡、強制程度。日本的案例是離岸風電跟漁業有的衝突時,政府會主動去接觸漁民跟居民、召開多次會議,從協調機制對開發商的強制規範特性:1.根據《海洋再生能源綱領》,設置協議會為離岸風機設立前必要之步驟2.協議會的意見是由內閣批准的文件3.對開發商的風機設置前及計畫營運過程皆具強制性地規範作用。 第二個案例是韓國的新安郡,同樣是離岸的風電開發,衝突會使漁民跟政府之間有很多摩擦,之後的協調機制形成動機為居民參與式太陽光電開發計畫的成功模式。利害關係的權力平衡為民官協議會跟《新再生能源開發利益共享條例》。協調機制對開發商的強制規範特性依照法源:《新再生能源開發利益共享條例》、《新安離岸風力民官協議會運作規章》,強制性:要求開發商提交開發利益共享計畫書、開發商有義務參與協議會。結論是協調機制需要充足的動機,利害關係人意識到利益共享是可以解決衝突的,再者讓利害關係人的權力達到平衡,最後政府須協調機制制度化,甚至賦予機制法律強制性。 本研究採取再生能源協調機制三個觀察角度,包含權力關係、動機與強制性,以分析日、韓兩個案在利害關係人與協調機制形成的關鍵性因素。 |
C.發表人:黃偉任 研究員(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王奕陽 研究員(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王涵 研究員(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林木興 研究員(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許志義 教授(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周桂田 主任(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題目: 建構數位轉型下的臺灣永續能源生態系統新經濟 研究背景為近年的停電事故,架構1.穩定供電之挑戰及其綠電市場的建立2.電力能源系統數位轉型發展之困境3.永續能源轉型與數位電業之創新。永續能源發展應穩定供電的前提為,南北供電問題、用電成長超過預期、再生能源多元化、天然氣不足的風險。新的商業模式:電力產業典範移轉至能源網際網路生態系、法律與科技創新驅動新電力交易商業模式,數位轉型與電業的創新。 結論我國正處於建構永續能源生態的關鍵期,不但需要擺脫現在進行式的褐色經濟發展模式,更應該仿照先進國家之電力市場之經驗,逐步推展虛擬電廠與電業創新,來解決電力系統區域壅塞可能導致的缺電問題,藉此加快轉型腳步,健全電業改革政策,進而完善永續能源系統之發展。 |
D.發表人: 林木興 研究員
(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劉華美 教授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科技管理研究所) 周桂田 主任 (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題目:氣候調適治理及其法律整備:歐盟、英國對臺灣組織法與作用法之啟示 以歐盟、英國跟近期台灣的組織法作為研究對象,風險的評估、管理、溝通,又分成四個部分1.科學2.政策主流3.弱勢族群導向調適政策立法4.利害關係人參與決策。結論為科學評估,台灣整合性風險評估能力有待強化。科學監督,台灣缺乏外部獨立的監督機至。政策的主流化,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前此效能不彰,難以期待發揮部會政策之水平整合,需要各部會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有相應的部門立法或修法。 弱勢族群導向的調適政策與立法、利害關係人的參與,行政院草案風險評估作業準則,除規範風險識別之外,得強化弱勢群體與利害關係人知識別,並且落實利害關係人參與決策。 |
關鍵字
#solve the climate change crisis
#離岸風電、漁業補償、利益共享、共同所有權、協調機制
#虛擬電廠、另類電業、永續能源生態系統、電力交易平台、分散式電源
#氣候變遷、風險治理、預防法學、韌性發展、氣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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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與反思
1.以台灣能源管理法提交用電、減碳情況,企業如何考量減碳的進行?
跟商業周刊合作裡跟量化的調查有實際的CSR報告,碳排放狀況、營收有些企業做得很好但是有些行動力不行。所以各個企業都不同。然後考量點是各個企業的獲利情況。
2.在台灣綠能積載如何規定標準?
在台灣政府規劃沒有特別提到,目前無法解決間歇性的問題。
3.購電到200萬這個數字是已機組大概故障時抓的數字。
1.以台灣能源管理法提交用電、減碳情況,企業如何考量減碳的進行?
跟商業周刊合作裡跟量化的調查有實際的CSR報告,碳排放狀況、營收有些企業做得很好但是有些行動力不行。所以各個企業都不同。然後考量點是各個企業的獲利情況。
2.在台灣綠能積載如何規定標準?
在台灣政府規劃沒有特別提到,目前無法解決間歇性的問題。
3.購電到200萬這個數字是已機組大概故障時抓的數字。